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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第2條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專家及熱心人士,組成國語推行指導委員會, 負責研究、設計、及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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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