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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第3條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設國語指導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轄區內學校及社會 之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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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