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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第6條

各地區應視交通情形,集中或分區舉行國語講演比賽,及其他有關國語推 行及注音識字運動之各種比賽、展覽等推廣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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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