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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國軍人員在服務期間有效運用其教育、學識、智力、才能、體力、領 導力、經驗、志趣等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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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人員分類包含軍職專長分類、智力測驗等級分類、體位分類,除體位分類參照本部現行「陸海空軍人員體…第3條本規則所稱人員含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軍中聘雇人員及後備軍人之分類均比照軍官、士官、士兵…第4條各級單位編制編組表,應訂定該職務所需完全資格軍職專長號碼,以為人員派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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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