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 第34條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34條

第 四 章 智力測驗
人員智力等級區分如左: 一等:一三○分以上。 二等:一一○分至一二九分。 三等:九○分至一○九分。 四等:七○分至八九分。 五等:六九分以下。
AI 白話解釋

「智力測驗」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智力測驗實施對象為陸海空軍軍官、各軍事院校軍官基礎教育之學生及第三條得比照軍官辦理之人員。第35條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第36條智力測驗以每人一次為原則,如因確無資料可予查證或因人事運用需要,其原有智力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時…第37條智力測驗題本由國防部訂定。
← 第33條看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