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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35條

第 四 章 智力測驗
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 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之智力等級,均以三等以 上為合格標準。 前項人員智力等級之分數標準,由國防部依需要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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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測驗」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智力測驗實施對象為陸海空軍軍官、各軍事院校軍官基礎教育之學生及第三條得比照軍官辦理之人員。第34條人員智力等級區分如左:一等:一三○分以上。二等:一一○分至一二九分。三等:九○分至一○九分。…第36條智力測驗以每人一次為原則,如因確無資料可予查證或因人事運用需要,其原有智力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時…第37條智力測驗題本由國防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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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