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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1條

亡故官兵遺骸水葬時,艦艇應駛離編隊,標定水葬位置後,將遺骸裹以細布,用繩緊縛,加繫沈重物,平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向外側傾,使遺骸緩緩滑落水中。 水葬畢,應將死亡官兵姓名、兵籍號碼、水葬日期、水葬地點經緯度,陳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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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