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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第7條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7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 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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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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