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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第6條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安葬
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族另有處理方式者,依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 海上亡故官兵,其遺骸無法運返基地者,以水葬安葬之。 亡故官兵死因待查證者,其遺骸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死因確定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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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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