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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第2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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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