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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第3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 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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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