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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1條

國軍士官,除軍事教育外,接受高中或高職教育期滿經考試及格後,依本 辦法之規定,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 (格 式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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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