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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第2條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中或高職學資之班次與科別,由國防部與教育部依據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教育標準,參酌實際情形共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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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