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 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