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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 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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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