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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 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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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