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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供國軍官兵購屋貸款,協助改善居住條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5-02・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特設置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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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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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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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 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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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 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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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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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得視任務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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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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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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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 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之 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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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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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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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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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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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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