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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3條

國軍各種射擊之射向、彈道,除申經區管中心許可外,不得橫越航路、輕 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及機場起降航線。 前項起降航線範圍,由射擊單位與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 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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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