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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4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其他 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送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並各指定專人連絡,射擊位置影響機場起降航線者,射擊單位應先 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後,再向區管中心申請。 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船航路附近 之射擊訓練,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將射擊公告送達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使用射擊公告方式辦理。射擊提前完 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區管中心,或請就近之國軍航 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轉知區管中心,雙方並應作電話 傳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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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