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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8條

射擊單位實施輕兵器地面射擊若不影響海空域安全時,不必申請。但在機 場附近射擊時,應與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協調同意後 始可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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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