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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7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 全監視哨,並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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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