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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19條

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者 ,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並登報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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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