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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20條

國軍實彈射擊時,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標定彈 著位置,於射擊完畢後,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人員組成之清 潔隊,適時清除之。必要時,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專案處理。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警戒, 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地警戒區協助 管制勸導,在未爆彈未清除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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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