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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彈藥處理:指未爆彈及散 (遺) 廢彈之清除防護。 二、未爆彈:指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對海空射擊及飛彈射擊時,經發射 或投擲未爆炸之彈藥。 三、散 (遺) 廢彈:指散失、棄置、或經長期掩埋,其正常作用、功能已 喪失之彈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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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