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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64條

凡核定標售之物資,於物資交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由處理執行單位填造 標售物資結報表 (如附件十八) ,及廢品收入款解繳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 十九) 一式四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 (一份) 、國防部 (二份) 備案,及 送審計部 (一份) 備查,並以副本一份送聯勤財務署核對款項收繳情形。 前項結報表內應詳細註明價款解繳日期,收款單位文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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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