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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63條

凡核准施行調節、拼修、拆零利用、讓與、銷毀之物資,於依照規定程序 處理執行完畢後,准照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及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三條規定各項交接表單辦理除賬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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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