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 第11條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員生政治課程,以「革命理論」「敵情研究」「政治作戰」「社會科學 」四項為內容,配合教育階層,確定重點,策定實施;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讀學分,其 他各班次各門政治課程,須規定其應講授時數。 二、國軍軍事院校各班次政治課程基準,由國防部統一訂頒。但為保持教 育彈性,得控留若干時間,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學校依教育 特性,自增課程,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三、士官教育政治課程,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訂頒實施。 四、各短期班次專長教育政治課程,由各學校針對受訓對象及教育需要, 策訂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直屬學校呈報國防部) 核定實 施。 五、國防部訂頒之政治課程,由國防部統一編印教材一次,配發各學校, 以後由學校視需要量,照部頒教材自行印製施教。 六、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各學校自訂之課程,由各總司令部、憲兵 司令部、各學校,自行編印教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