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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第 五 章 政治教育 › 第 一 節 官兵教育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 ,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 ,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 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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