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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 軍政幹部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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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