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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19條

軍事學校政治教官,必須經試講合格後始得按授課專長及學校需要核予調 任,其要求標準規定如左: 一、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語言清晰、儀容端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而有專門學術,並富教學熱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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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