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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21條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 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 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 ,教法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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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