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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22條

政治教官對所授課程,必須熟練精研,廣泛蒐集有關資料,綜合整理,融 會貫通,以充實講授內容,並應依照部頒統一教材及教法施教,以資統一 思想觀念,提高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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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