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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30條

各級政戰單位有關教育工作之協調、管制,統由主管政治教育部門負責, 必須實施之政戰專業教育,按左列方式統一配當: 一、經常實施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入年度政治課本施教。 二、臨時性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為輔助教材或補充教材施教。 三、各種專題討論,納入政訓活動時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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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