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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29條

本教育成績,以課程測驗佔百分之六十,政訓考核 (政訓、討論、心得寫 作及考核等) 佔百分之四十,不及格者,不得畢業,視情況予以降期或淘 汰。 前項成績,應冊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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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