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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31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單位之自訂課程,除應由各該單位主管政治 教育部門協調管制外,並應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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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