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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39條

各級單位對於政治教育之推行,凡按照政策法令規定實施,且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凡不按政策法令規定實施,或成績低劣者,應予懲罰,由各 級督導單位,隨時檢討,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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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