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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16條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 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史,如因使用過久而有磨損破舊情事者, 可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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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