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 第14條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14條

第 五 章 附則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與戰役紀念旗頒授作業規定,由國防部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各軍種總部對獲頒有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牌)之團隊得按其單位性質研訂在主要裝備上髹繪旗牌標識…第16條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3條看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