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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 第17條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17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與戰役紀念旗頒授作業規定,由國防部訂定之。
第15條
各軍種總部對獲頒有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牌)之團隊得按其單位性質研訂在主要裝備上髹繪旗牌標識…
第16條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
← 第16條
看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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