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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101條

收繳退伍除役官兵之服裝與賠償之現金,各級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日期送 繳,如蓄意隱瞞不報,一經查覺證實,應依法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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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