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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51條

凡各單位文官 (職) 、聘任及約雇人員,一律不得支給官兵服裝費或撥發 服裝費籌製被服裝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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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