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
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
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
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
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核相符後蓋章
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
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非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
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
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