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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8條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 第 四 節 支付要領
財勤單位核付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時,應照左列要領處理: 一、先核對退伍除役命令,特應注意有無已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單位 代號」戳記,有者不再發。 二、核對證明冊上所載退伍除役官兵姓名、印章、核定機關名稱,退伍除 役文號、生效日期,是否與退伍除役命令所載相符。冊內有無加蓋關 防。不符或漏蓋者不發。 三、審查冊內金額與核定給與是否相符。不符者應徵詢退伍除役人員或單 位承辦人意見,願意改正者,可於改正後,請其在改正數字上加蓋私 章再發,不願更改者不發。 四、一切符合規定後,即在退伍除役命令背面加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 單位代號」戳記,並當時退還其退伍除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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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要領」的其他條文

第99條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第100條財勤單位支付服裝代金後,應將所收證明冊以二份併支用憑單送審,餘兩份按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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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