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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9條

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 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領款人」欄加蓋領訖私章後 ,即行付款,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親領,則付給現金,如由服務單位承辦 員代領,則撥入該單位國庫帳戶,由單位轉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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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