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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急救受傷人員:應請求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或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先將傷者護送附近醫院治療;無其他交通工具,事故車輛仍可使用時,於標明其位置及記錄後,得使用該車護送急救。 二、保持現場:駕駛人、車長及乘員,應即通知就近憲警單位與車屬單位及承保公司,派員到場協助處理,鑑定責任與傷亡及財物損毀程度,並蒐集現場佐證資料,拍照存證。 三、事故報告: (一)駕駛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循行政系統呈報旅級(或比照)單位備查。 (二)各地區憲兵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呈報憲兵指揮部,副送車屬單位、其上級司令部、旅級(或比照)單位、陸軍司令部與其地區留守業務單位及承保公司列管處理。 四、責任鑑定:警方先行處理案件,由地區憲兵單位主動辦理案件移轉及列管。雙方對憲警責任判定無異議時,依相關法令進行和解;如有異議,應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民事調處:由地區憲兵單位、留守業務與事故單位及承保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死亡證明書類: (一)當場死亡或送醫途中死亡者,應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驗斷書、勘(相)驗筆錄等二份,按行政系統呈報所隸司令部。 (二)重傷住院死亡者,應備齊前目書類及附加病傷檢驗(診斷)書二份。 七、辦理處罰:依法議處,並將處罰令逐級呈報備查。 八、處罰權責: (一)車輛事故由車屬及上級單位處理。配屬或支援其他單位者,有關傷患救護、賠償及和解等,由受配屬或支援單位負責,車輛後送、維修,由車屬單位負責。 (二)駕駛人配屬或支援其他單位者,由配屬或支援單位負責。 (三)私自調借車輛給其他單位使用者,由車屬單位負責,並嚴處其主官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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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