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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20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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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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