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20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