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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75條

軍車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由當地憲兵隊以裁決書通知車屬單位執行處罰,如不服裁決,應於收受通知十日內向原裁決之憲兵隊申請覆議,並以副本送憲兵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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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