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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77條

第 六 章 附則
憲兵對各種車輛軍用牌照認為有偽造、變造或冒用嫌疑時,得隨時執行檢查,如發現懸用經已吊銷或註銷之執照者,應扣車依法處理。 受扣車處分之車輛,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指定地點報到,逾期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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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由警察執行之事項於軍車違反交通規定時,由憲兵執行之。第74條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者,除違紀違法部分由軍事單位依法處理外,並應負一般交通法規所規…第75條軍車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由當地憲兵隊以裁決書通知車屬單位執行處罰,如不服裁決,應於收受通知…第76條經憲兵裁處駕駛軍車違規及肇事之官兵,應分區集中實施複訓,其規定由陸軍司令部定之。第78條憲兵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力求態度和藹,處理公正。軍車駕駛人或乘員如認憲兵處理不當,應將事實…第79條軍事機關依法徵用民間之車輛,其管理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另租借民間之車輛,由各軍種協調有關單位…第8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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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