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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76條

經憲兵裁處駕駛軍車違規及肇事之官兵,應分區集中實施複訓,其規定由陸軍司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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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