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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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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