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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第2條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2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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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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